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提高房地產估價報告質量,統一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要求和方法,保障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客觀、合理,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鑒證性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
本標準所稱鑒證性房地產估價報告(以下簡稱估價報告),是指房地產估價機構為委托人提供給第三方使用或者進行內部管理、接受外部監(jiān)管而出具的起著價值證明作用的房地產估價報告。
延伸閱讀:房地產估價可分為兩種性質:一是鑒證性估價,也稱證據性估價、公證性估價,二是咨詢性估價,也稱參考性估價,是委托人自己使用的報告,如投資價值估價。這兩種性質的估價,估價機構和估價師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鑒證性估價承擔的法律責任一般要大于咨詢性估價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評審方式)估價報告評審采取定量評審和定性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定量評審內容)估價報告定量評審,分為一般項目評審和特殊項目評審。
一般項目是指估價報告基本組成要素和外在質量,分為4大項:
(1)封面(或扉頁)、致估價委托人函、目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聲明、估價假設和限制條件;
(2)估價結果報告;
(3)估價技術報告;
(4)附件及外在質量。具體分為27個評審項目。
特殊項目是指特定估價目的的估價報告應當具有的獨特要素或者應當進行分析的獨特內容。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的特殊項目包括:估價對象變現能力分析、風險提示,以及對估價假設和限制條件、估價原則、估價結果披露和附件的特殊要求。
解讀:特殊項目目前只有抵押目的估價才有。
第五條(定量評審得分)估價報告定量評審的滿分為100分。在賦予每個評審項目標準分的基礎上,列舉估價報告可能存在的質量缺陷并分別賦予一定的扣分值。
估價報告存在本標準列舉的質量缺陷的,從相應評審項目標準分中減去該質量缺陷對應的扣分值,但該評審項目減去的扣分值之和不應超過其標準分。各個評審項目的評審得分為該評審項目的標準分減去扣分值之和。
不具有特殊項目的估價報告評審得分,為各個一般項目評審得分之和。具有特殊項目的估價報告評審得分,為一般項目評審得分與特殊項目評審得分累加后按照100分制換算而成。
解讀:定量評審部分是采用減分制而不是加分制。
第六條(測算過程評審)一般項目評審中,估價測算過程的評審得分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只能采用一種估價方法估價的,該估價方法的評審得分為估價測算過程的評審得分。
(二)應當采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估價方法估價的,各種估價方法評審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為估價測算過程的評審得分。
第七條(創(chuàng)新特色加分)估價報告在嚴于國家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以及本標準的基礎上有創(chuàng)新或者特色內容的,可以在相應評審項目評審得分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加分,但加分后的評審得分不得超過該評審項目的標準分。
解讀:有創(chuàng)新特色內容的,評審得分即使超過該評審項目的標準分,最終得分也就是該評審項目的標準分。
第八條(定性評審內容)估價報告定性評審,采取審查估價報告中是否有本標準規(guī)定的不合格內容的方式進行。
估價報告不合格內容包括重要內容缺失、原則性錯誤和嚴重質量缺陷。對有不合格內容的估價報告,仍然應當進行全面的定量評審。
第九條(重要內容缺失)
估價報告中缺少下列必要組成部分之一的,為重要內容缺失:
(一)致估價委托人函;
(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聲明;
(三)估價假設和限制條件;
(四)附件。
估價結果報告中缺少下列內容之一的,為重要內容缺失:
(一)估價委托人;
(二)估價機構;
(三)估價目的;
(四)估價對象;
(五)估價時點;
(六)價值類型;
(七)估價依據;
(八)估價原則;
(九)估價方法;
(十)估價結果;
(十一)估價人員;
(十二)估價作業(yè)日期。
估價技術報告中缺少下列內容之一的,為重要內容缺失:
(一)估價對象實物狀況描述與分析;
(二)估價對象權益狀況描述與分析;
(三)估價對象區(qū)位狀況描述與分析;
(四)市場背景描述與分析;
(五)估價對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
(六)估價方法適用性分析;
(七)估價測算過程;
(八)估價結果確定。
特定估價目的的估價報告中缺少應當具有的獨特要素或者應當進行分析的獨特內容的,為重要內容缺失。
第十條(原則性錯誤)估價報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原則性錯誤:(12條)
(一)估價報告中沒有兩名以上(含兩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親筆簽名的;
(二)估價報告中沒有加蓋估價機構公章的;
(三)估價報告出具日期不在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內的;
(四)估價報告對應的估價業(yè)務超出估價機構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的;
(五)隨意編造估價假設的;
(六)估價對象不符合估價目的相應的處分要求的;
(七)估價對象范圍或者狀況界定存在嚴重錯誤的;
(八)虛構、編造估價對象狀況的;
(九)估價時點與估價目的不適應或者與有關規(guī)定不同且未充分說明理由的;
(十)價值類型選擇或者價值定義表述存在嚴重錯誤的;
(十一)虛構、編造可比實例的;
(十二)虛構、編造重要估價參數的。
第十一條(嚴重質量缺陷)
估價報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質量缺陷:(10條)
(一)估價依據中未列明估價所依據的必要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或者在估價報告分析中沒有體現其要求,或者運用存在嚴重錯誤的;
(二)理論上適用的估價方法未采用且未充分說明理由的;
(三)估價方法選用出現錯誤的;
(四)估價結果報告、估價技術報告中估價方法選用不一致的;
(五)估價技術路線確定出現嚴重錯誤的;
(六)估價基本數據、參數選取出現嚴重錯誤或者明顯偏離客觀實際的;
(七)估價方法運用出現嚴重錯誤,包括測算過程、計算公式選用、計算結果出現嚴重錯誤的;
(八)估價報告中的內容前后嚴重矛盾的;
(九)致估價委托人函、估價結果報告、估價技術報告中的估價結果不一致的;
(十)對估價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不確定因素,未在估價假設和限制條件中說明或者披露,也未就該不確定因素對估價結果可能產生影響進行說明的;或者雖然在估價假設和限制條件中說明或披露,但未就該不確定因素對估價結果可能產生影響進行說明的。
第十二條(評審結論)估價報告評審結論由評審得分和評審意見組成。
估價報告評審得分不足60分或者有本標準規(guī)定的不合格內容之一的,為評審不合格。
評審意見應當說明估價報告是否合格,并列出估價報告存在的主要質量缺陷。
第十三條(解釋)本標準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施行時間)本標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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