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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測繪行為性質的誤解。
建設部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第34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二)名稱不統(tǒng)一引起的商品房面積誤差。
商品房面積的測繪是一項專業(yè)性極強的工作,而進行精確測繪的前提條件是必須保證各部分面積都有統(tǒng)一和確定的名稱??墒?,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章制度卻對某些同一的概念進行了不同的表述:如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的稱謂表述不一。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wèi)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公用建筑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整棟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棟建筑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棟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
(二)多種計價方式引起的商品房面積差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也就是說,商品房的銷售計價方式有以下三種:
1、按套計價。其特點是計算簡單、直觀、便捷,使當事人雙方易于結算房價款;其缺點則是房價款與面積數(shù)沒有直接關系,難以解決房屋“面積縮水”問題。
2、套內建筑面積計價,其優(yōu)點是概念內涵明確,獨立性強,測量簡便容易;但是由于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房價款與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沒有直接關系,購房者對于這部分的面積差異很難主張權利。
3、建筑面積計價。優(yōu)點則是能保證商品房銷售面積的完整性,可是在這種計價方式中,雖然套內建筑面積與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之和(即商品房的銷售面積)是固定的,但二者的比例卻是可變的,如果發(fā)展商在保持房屋建筑面積不變的情況下通過虛增共有建筑面積來減少套內建筑面積,購房者就很難保障自己的權益了。
(三)測量規(guī)則標準不同引起的面積誤差。
由于商品房預售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面積,一般都是賣方依據商品房項目施工設計圖紙自行測算或委托測繪單位測算的預測面積。預測和實測適用的測量規(guī)則標準有時不同(或測量規(guī)則標準的變更),主要是公攤面積的計算方法不一樣,有的開發(fā)商將建設部《商品房銷售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中不屬于公攤或沒有規(guī)定作為公攤的面積計算為公攤面積,如將外墻、騎樓、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高層建筑的結構轉換層等面積計入公攤面積。
(四)商品房開發(fā)項目設計變更造成的房屋面積誤差的認定處理。
根據目前房地產面積的測量體制,商品房的實測面積是已竣工的房屋在產權登記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審核確認了賣方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所做的測量成果(面積)。賣方委托測繪單位測量的面積未經土地房管部門審核確認,則不能作為商品房的實測面積。因此,土地房管部門審核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的差值或比值,是認定設計變更是否造成房屋面積誤差及誤差數(shù)量的依據。
(五)露臺、樓頂平臺計入房屋買賣合同面積造成誤差的處理。
依據建設部1995年制定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試行)中有關“建筑面積”的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面積不含露臺面積,因此在產權登記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審核賣方委托測繪單位測量的成果時,露臺面積是不計入房屋建筑面積的。但在商品房銷售中,買賣雙方已將有使用功能的露臺面積計入房屋建筑面積作為買賣的標的物,在簽訂合同時約定計入房屋建筑面積,由此產生了面積誤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