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特別整理了《房地產估價相關知識》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時,應依法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是否締約及締約條件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一旦合同訂立,則雙方在合同的有效期間應絕對信守合同約定和承諾。
內容:告知、保證、棄權和禁止反言。
告知,即如實告知,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前、訂立時以及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對已知或應知的危險和與保險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據實向保險人作口頭或書面申報;保險人也應將與投保人利害相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據實通知投保人。(保險人和投保人雙向的)
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對某一事項的作為與不作為,某種事態(tài)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許諾,是最大誠信原則的重要內容。保證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
棄權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放棄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
禁止反言,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如果放棄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項權利,日后不得再行主張該權利,也可以叫做禁止抗辯,主要約束保險人。權利放棄后不得反悔再主張。
(二)(重點)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投保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用以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的損害或喪失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以自己或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進行投保,若保險事故發(fā)生,被保險人只能獲得保險利益之內的補償;若保險利益消失,保險合同隨之失效。
保險合同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保險標的是產生保險利益的前提。
(三)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根據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因果關系的判定,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原則。所謂近因,是指引起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和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
如果引起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近因屬于除外責任,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給予彌補損失的經濟賠償,但被保險人不能因損失獲得額外利益的原則。損失賠償應該以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發(fā)生為前提,即有損失則有補償,無損失則無補償。損失補償金額受到實際損失、保險合同和保險利益的限制。(三者孰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