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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5 10:5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規(guī)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委機關內部的的績效考核體系以及激勵約束機制,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確保政令暢通,根據目標管理有關規(guī)定,結合建設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為了全力推進規(guī)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要進一步完善目標績效考核機制,將工作目標的考核與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相結合,與處室目標績效評估的結果相結合,與機關公務員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相結合,按照“規(guī)范合理、客觀公正、賞罰分明”的原則嚴格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建委各處(室)和擔負行政職能的委直屬事業(yè)單位。
第二章 考核的組織形式
第四條 成立市建委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負責領導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工作。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由市建委主任負總責,分管目標管理工作的副主任牽頭負責,各分管主任及辦公室、人事處、法規(guī)處、監(jiān)審處、機關黨委、計財處等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辦公室。
第五條 目標績效考核工作在市建委績效考核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對被考核處(室)和單位承擔的年度工作目標、機關黨風建設廉政建設目標、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和規(guī)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等方面的工作進行綜合考核。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日?己斯ぷ鳌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納入目標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ㄒ唬└魈帲ㄊ遥┊斈旯ぷ髂繕说耐瓿汕闆r;
。ǘh風廉政建設執(zhí)行情況;
(三)公務員年度績效考核情況;
。ㄋ模┦薪ㄎ饕I導要求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 考核辦法
第七條 目標績效考核工作的考核實行日?己撕湍杲K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ㄒ唬⿲δ繕诉\行情況進行日常監(jiān)控,并加強對市政府奮斗目標和辦實事目標的督查;
。ǘ┘径纫宰圆闉橹,各處(室)每季度末要對各自承擔的實事目標、奮斗目標等各項目標執(zhí)行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報送市建委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三)半年檢查與抽查相結合,各處(室)在全面自查的基礎上,形成簡要文字材料報市建委績效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對市政府下達的奮斗目標、為民辦實事目標和處(室)主要工作目標的半年運行情況由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匯同有關處(室)進行重點抽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自查和抽查的結果作為全年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ㄋ模┠杲K全面考核由市建委績效考核委員會對市建委各處(室)及有關單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情況進行認真考核。
。ㄎ澹├^續(xù)加強行風評議工作,組織行風評議員和市民代表對建委的年度工作情況進行評議,同時還可以采用社會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補充完善。第八條各被考核處(室)和單位要認真做好年度考核的準備工作,應按規(guī)定的考核內容進行自查,在此基礎上,簡明扼要地寫出目標自查總結報告,填寫有關表格和歸集整理有關資料,自查報告應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報送市建委績效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第九條年度目標績效考核時,由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采取聽、看、查、問、評、議的辦法對考核處(室)及單位完成目標情況進行綜合考評打分,并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條 根據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的初步打分,由辦公室綜合考核情況,匯總各類加分因素交考核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報委主任辦公會審定。
第五章 計分原則
第十一條 目標績效考核實行百分制。
(一)各處(室)所完成的工作目標滿分為70分;
(二)黨風廉政建設執(zhí)行情況滿分為5分;
。ㄈ┕珓諉T年度考核滿分為5分;
。ㄋ模└黜椉臃掷塾嫷梅挚刂圃20分以內;
。ㄎ澹C關各處(室)年度考核總得分計算公式:實得分=各項基本分之和+實得加分—實際扣分
第十二條 加分原則
。ㄒ唬┌凑諜C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考核細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加5分;
。ǘ┤舜蟠斫ㄗh、政協委員提案、市委、市政府督查件和上級領導機關交辦件,每完成1件加分0.2分,加分上限為2分。
(三)獲獎項目加分:榮獲黨中央、國務院先進稱號每項加2分;獲省、部級先進稱號和表彰每項加1分;獲市委、市政府先進稱號和表彰每項加0.8分;獲市級領導小組和市級部門的先進稱號和表彰每項加0.5分,所有獲獎項目的認定以獎牌、證書和通報為依據,加分上限為3分。
。ㄋ模┦艿轿▓蟊碚玫拿咳耍┐渭0.2分,上限為1分;
(五)撰寫經驗材料、調研文章加分:被中辦、國辦采用和摘發(fā)的每篇(條)加0.3分;被建設部和省委、省政府(含國家級報刊)采用或摘發(fā)的每篇(條)加0.2分;被省建設廳和市委、市政府(含省級報刊)采用或摘發(fā)的,每篇(條)加0.1分,上限為2分。
(六)信息加分:完成信息目標基數的加1分,在完成基數的基礎上,信息被國家級、省部級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內部刊物采用的,每篇(條)按0.3分、0.2分、0.1分加分,上限為2分。
(七)公務員年度績效考核中、獲優(yōu)秀等次人員加0.5分,獲三等功和嘉獎的人次加1分,合計上限為2分;
(八)目標績效管理督查工作資料齊全、整理規(guī)范,按時報送各類材料和報表,按要求積極參加目標績效管理督查有關會議的加1分。
。ň牛┨帲ㄊ遥﹥炔磕繕丝己藱C制完善、規(guī)范、獎懲拉開差距,并認真實施的加1分。
(十)在行風評議工作中被評為前三名的處(室),分別加1分、0.8分、0.5分;
。ㄊ唬⿲ν瓿扇蝿蘸、工作突出,受到上級領導肯定,但加分因素較少的處(室),經委考核委員會確定,可按0.2—1分予以加分。
第十三條 減分原則
。ㄒ唬┪赐瓿墒薪ㄎぷ髂繕说,按處(室)工作目標責任分解表核定的分值為基準,完成量在50%(含50%)以下的,其項目基本分扣完。完成量在50%以上的,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
。ǘ┨帲ㄊ遥┦艿浇ㄎ▓笈u的,每次扣0.5分;
(三)未按要求辦理市委、市政府督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按件扣0.4分;
。ㄋ模┪赐瓿尚畔⑷蝿盏奶幨,按未完成條款每條扣0.2分;
。ㄎ澹┠繕丝冃Ч芾砉ぷ髻Y料不全,整理不規(guī)范,未按時報送各類材料、報表和參加目標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會議扣0.5分;
。┕珓諉T年度績效考核出現基本稱職等次扣0.5分/人次,不稱職等次扣1分/人次;
。ㄆ撸┌凑諜C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考核細則考核,得分在79分以下扣3分;
(八)在行風評議中排名最后一名的,扣2分;
。ň牛┨帲ㄊ遥┮蛑卮筮^失需加重扣分的,由委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提出后,經主任辦公會認定后扣分;
。ㄊ┮蛱厥庠虿⒔浿魅无k公會確認不能完成或經批準調低后完成目標任務,均不扣分。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
。ㄒ唬┨帲ㄊ遥┠杲K目標績效考核得分情況將作為今后處級干部任用、機關干部競爭上崗定量評價的重要參考;
(二)目標獎發(fā)放以處(室)目標考核實際得分進行排名,排名前3名的處(室)分別增發(fā)人均目標獎15%、10%、5%;
。ㄈ┓材繕丝冃Э己说梅衷80分(含80分)以上的處(室),按照委機關人員平均目標獎的全額(乘處室人數)準核定給處(室),目標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處(室)按照一定比例核定目標獎[計算公式:A=B÷80×C(A=處(室)實得目標獎;B=委機關人平目標獎;C=處(室)目標考核得分)]; (四)機關各處(室)要按照“獎勤罰懶,注重績效”的原則,在本處(室)按照市建委目標獎分配辦法拉開目標績效獎勵檔次,進行分配。
第十五條 處罰辦法
。ㄒ唬⿲己说梅衷70分以下的處(室),按100分和機關人均目標獎為基準,每少1分扣處(室)的年度目標獎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處(室)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并取消處(室)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年終一次性獎同時取消全年目標獎:
1、對計劃生育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風廉政責任制等“一票否決”的重要目標任務,出現問題并構成“一票否決”條件的;
2、因工作失誤,發(fā)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3、受到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
4、發(fā)生《成都市國家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所列各類行政過錯,受到紀律處分的。
。ㄈ┰谀繕丝冃Ч芾矶讲楣ぷ髦信撟骷俚,取消評選先進處(室)的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獎勵目標績效考核前3名處(室)的經費,從當年財政核定給我委總的目標獎以及扣減未完成目標處(室)的目標獎中列支。委辦公室與計財處根據機關處(室)目標績效考核結果進行核算。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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