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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3-21 13: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997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因裝修需要改變房屋結構的,適用本辦法。
文物保護單位和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房屋裝修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市、縣(區(qū))房產管理部門主管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區(qū))市容環(huán)境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房屋裝修垃圾清運管理工作。
規(guī)劃、建筑管理、公安等部門及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裝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房屋。
對破壞房屋結構安全和亂扔亂倒裝修垃圾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
第五條 房屋裝修,必須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做到安全實用,并符合抗震、消防、供電、市容環(huán)境等有關規(guī)定,不得因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房屋使用人裝修房屋必須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簽訂書面協(xié)議。使用人變更時,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不得拆除。
第七條 房屋裝修產生的垃圾,應當委托市容環(huán)境專業(yè)隊伍清運,單位有條件的,也可以自行清運到市容環(huán)境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不得亂扔亂倒。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確需改變下列房屋結構的,必須報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房屋裝修許可單:
(一)拆改柱、混凝土承重構件;
。ǘ┎鸪伴g墻和在窗間墻上打洞;
。ㄈ┰趹姨魳翘莸某兄貕ι贤诒诖蚨矗
。ㄋ模┰跇敲婊鶎由翔徳惆惭b各類管道;
。ㄎ澹┢渌鸶姆课萁Y構的行為。
第九條 申請房屋裝修許可單,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縣(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屬東湖、西湖、青云譜及郊區(qū)范圍內的非住宅房屋裝修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房屋裝修申請表,交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裝修的書面協(xié)議以及裝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
。ǘ┓慨a管理部門接到裝修申請表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派人到現(xiàn)場勘查,核定裝修項目、具體部位、時間等事項,對符合裝修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裝修垃圾清運合同或者自行清運責任書;對不符合裝修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ㄈ┥暾埲顺趾炗喓玫难b修垃圾清運合同或者自行清運責任書,向房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裝修許可單。
房屋裝修涉及室外的,還必須向規(guī)劃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條 房屋裝修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裝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進行施工,保證裝修質量,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裝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
第十一條 房屋裝修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聘請持有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yè)進行施工。
第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裝修現(xiàn)場進行檢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接受檢查。
第十三條 房屋裝修竣工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驗收,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容環(huán)境管理等部門進行驗收。房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裝修:
。ㄒ唬﹪乐負p壞的房屋和有險情的房屋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ǘ⿲儆谡麠澪kU房屋的;
(三)屬于臨時建筑的;
(四)房屋在拆遷范圍內的。
第十五條 單位或者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在健全的房產管理機構,并配有一定數(shù)量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可以受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的委托對本單位公房(包括房改出售的住房)或者經營的物業(yè)裝修進行管理,代發(fā)房屋裝修許可單。
單位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房屋裝修管理人員,必須經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培訓,并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慈〉梅课菅b修許可單擅自裝修的;
。ǘ┭b修中擅自改變經批準的裝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
。ㄈ┪唇涷炇栈蝌炇詹缓细裢度胧褂玫。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亂扔亂倒裝修垃圾的,由市容環(huán)境管理部門處以每次10元至50元罰款,垃圾由市容環(huán)境管理部門組織專業(yè)隊伍清運,費用由亂扔亂倒者支付。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房屋裝修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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