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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7-28 13:0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關于印發(fā)《嘉興市區(qū)房改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級各部門、市區(qū)各單位: 現(xiàn)將經省批準的《嘉興市區(qū)房改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自1998年8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zhí)行。
嘉興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嘉興市區(qū)房改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住宅消費,培育和搞或住房二級市場,規(guī)范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行為我,現(xiàn)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住宅建設促進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費的通知》及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員會關于《浙江省房改房進入市場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房[ 1997]18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改房包括:
按本市區(qū)出售公有住房管理辦法規(guī)定出售的成本價、綜合價及標準價部分產權住房;
政府給優(yōu)惠政策出售給個人的解困房、經濟適用房、有限產權住房;
政府扶持、單位補貼、個人集資建造或合作建造并參加房改的住房。
房改房進入市場流通的形式包括:出售、出租、交換和抵押。
下列三類房改房暫不允許進入市場。
第一類: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領導干部購買或集資建造的超標準的房改房。(其超標準部分已在房改或清房中按市場價、商品房價付清房款的除外)
第二類:違反房改規(guī)定,一戶購買二套(含)以上房改房或既購買房改房又租公房的;
第三類:已列入拆遷范圍,戶籍凍結地區(qū)的房改房;
房改房出售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職工、居民出售房改房除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領取《房屋租賃證》。
出租房改房應按規(guī)定繳納下列稅費:
出租方按本市嘉政(1995)12號文定額繳納土地收益金(1——4元/年。M2建筑面積),其中甲類地段4元,乙類地段2 元,丙類地段1元;
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個人所得稅等,實行租賃綜合稅率,按現(xiàn)行私房租賃處理;
印花稅按租賃收入的1%繳納;
租賃管理費,暫按規(guī)定標準減半收取,既按年租金額的1.25%由出租方承擔。
第十二條 出租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應事先征得原售房單位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yōu)先租賃權。租金收入在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交納土地收益金與稅費后的凈收益,個人只能得所占比例部分,其余部分應交給原售房單位,納入單位住房基金。
第十三條 房改房相互交換,房改房與私房交換,均按私房換房對待。成交差價部分,按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交納稅費,房改房轉讓方還應按評估價補交土地收益金。
第十四條 個人以房改房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調換商品住宅自住的,及個人在出售房改房前、后一年內首次購買商品住宅的(以出售房改房交易過戶之日為準),均按換房對待。商品房按物價部門批準的價格計價,房改房按市場評估價格計價。如房改房價值超過商品房價值的,超過部分按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交納稅費;如商品房價值超過房改房價值的,超過部分按出售商品房規(guī)定交納稅費。房改房轉讓方還應按評估價補交土地收益金。
六、 房改房上市交易繳納的稅費:
第十五條 將房改房為抵押物的,應按國家的擔保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第十六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房改房首次進入市場。房改房出售或交換以后再次進入市場交易的,按有關私房或存量房產上市交易政策辦理。
房改房出售、交換以后,住戶不得再向國家房管部門與單位要求分配、購買和換購住房,包括不得再購買政府給予優(yōu)惠政策的安居住房或參加職工集資合作建房。
第十七條 嘉興市房地產管理處會同市房改辦負責本市房改房進入市場流通管理,并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房改房土地使用權申請登記
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原產權單位的土地使用證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審批表或公房買賣合同(復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商品房之外的其他房屋須提交原產權單位認可的土地分攤面積土地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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