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監(jiān)理工程師復習重點: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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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惡意磋商,是指一方沒有訂立合同的誠意,假借訂立合同與對方磋商而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行為。如甲施工企業(yè)知悉自己的競爭對手在協商與乙企業(yè)聯合投標,為了與對手競爭,遂與乙企業(yè)談判聯合投標事宜,在談判中故意拖延時間,使競爭對手失去與乙企業(yè)聯合的機會,之后宣布談判終止,致使乙企業(yè)遭受重大損害。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是指以涉及合同成立與否的事實予以隱瞞或者提供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而引誘對方訂立合同的行為。如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這一事實而與相對人進行磋商;施工企業(yè)不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而謊稱具有;沒有得到進(出)口許可而謊稱獲得;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等等。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指當事人一方對附隨義務的違反,即違反了通知、保護、說明等義務。
(4)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商業(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發(fā)包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或者合同談判中知悉對方的商業(yè)秘密,如果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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