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已經進入了沖刺階段,在當前階段,考生們應該已經學習過了一遍教材,對教材中的考點知識點有了一個基礎的了解?,F(xiàn)在考生們需要的是對重要考點知識點的歸納和總結。
建設工程教育網為2019年一級建造師考生們整理匯總了2019年一級建造師考試重要章節(jié)的精華考點知識點,以下內容均為重點,快拿小本本記下來!
考點四: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限定(2016、2015、2013、2012年考點)
【考頻分析】★★★★★
【考點精講】
1.賠償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
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據(jù)此,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方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不可預見的,則違約方不應賠償。
例如某商人計劃坐飛機去異地簽訂一份價值800萬的銷售合同,而乘坐出租車去飛機場途中,出租車發(fā)生故障,導致該商人未及時搭乘航班。那么商人只能對于出租費用提出索賠(或免除或賠償),而不能以800萬的銷售合同向出租車司機提出索賠,因為該份合同是出租車司機不可預見的。
2.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對于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任憑損失的擴大,在接到對方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即使沒有接到對方通知,也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如果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部分請求賠償。
2019年一級建造師進入沖刺階段,網??偨Y多年成功輔導經驗,從學員實際需求出發(fā),結合一級建造師考試命題規(guī)律、重點、難點,融入先進的教學理念,推出全新個性化班次,學習刻不容緩!加入我們,為你的一建考試保駕護航。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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