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高頻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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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典型例題】按照合同的約定,2014年1月1日發(fā)包方應該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沒有支付。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當?shù)匕l(fā)生了特大洪水,導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請求權。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發(fā)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決。則下面的說法正確的是( )。
A.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訴訟時效中止
B.2014年12月31日起訴訟時效中止
C.2014年12月3日訴訟時效中斷
D.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訴訟時效中斷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的特大洪水,雖屬不可抗力,但不在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發(fā)生,所以不會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所以時效從2014年12月3日重新開始計算。參見教材P345。
【關注點】下列情形,視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qū)Ψ疆斒氯怂徒恢鲝垯嗬奈臅?,并能證明文書已到達對方(如發(fā)催款函)
■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主張權利,到達或應當?shù)竭_對方(如發(fā)催款電子郵件)
■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gòu),從對方當事人財戶中扣收欠款本息
■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住所地省級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nèi)容的公告
【關注點】下列情形,認定為與提起訴訟同等效力
■申請仲裁
■申請支付令
■申請破產(chǎn)、申報破產(chǎn)債權
■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金、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申請強制執(zhí)行
■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在訴訟中主張抵消
【關注點】下列情形,認定為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作出分期履行承諾
■作出部分履行承諾
■提供擔保
■請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償債務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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