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已經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其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
2.缺陷責任
(1)承包人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
(2)發(fā)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
(3)監(jiān)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損壞的原因。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的,發(fā)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所需費用和利潤的承擔,根據(jù)缺陷和(或)損壞的原因處理。
3.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4.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在缺陷責任期,包括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延長的期限終止后14天內,由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fā)包人簽認的期限責任期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5.保修期
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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