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建法規(guī)知識: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4.29)
發(fā)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情形有( )。
A、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造成的損失
B、偷工減料造成的損失
C、驗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D、提供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復造成的損失
E、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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