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點歸納民事訴訟制度
2019年二建考試報名還有幾個月的時間,在接下的時間里考生們想要怎么復習呢?建設工程教育網為考生準備了新的考點知識點,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2019年參加二建的考生們。
(一)級別管轄
基層、中院、高院、最高院。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等。
(4)協(xié)議管轄:協(xié)議管轄的范圍: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移送方:只能移送一次。接收方:必須接受。
(2)指定管轄: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四)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廣義)
(1)原告:狹義的當事人
(2)被告:狹義的當事人
(3)共同訴訟人: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或共同的。
(4)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訴訟代理人
(1)特別授權:①承認;②放棄;③變更;④和解;⑤反訴;⑥上訴。
(2)一般授權:可全權代理
證據(jù)的種類
(1)提交書證和物證應當遵循“優(yōu)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則,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2)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3)證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證人不能旁聽。(4)只有本人陳述而無其他證據(jù)佐證,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5)當事人申請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條件可申請重新鑒定(情形)。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期間一般2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短期訴訟時效1年。
(2)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P316。(3)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情形。
一審程序
(1)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結期限為6+6+n。
(2)起訴條件:①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特殊情況處理——原告/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第二審程序
(1)上訴期間(判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2)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
審判監(jiān)督程序——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不一定)、申請時間(不中止、中斷和延長)、向誰申請。
應當再審的情形:證據(jù)—(1)新;(2)缺;(3)偽;(4)質;(5)集;(6)判錯;(7)組成;(8)無人;(9)辯論;(10)缺席;(11)遺漏;(12)撤銷;(13)貪污。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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