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級建造師水利水電考點知識:驗收前蓄水安全鑒定
水庫蓄水驗收前必須進行蓄水安全鑒定。
1.蓄水安全鑒定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
2.蓄水安全鑒定的依據(jù)是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批準的初步設計報告、專題報告,設計變更及修改文件,監(jiān)理簽發(fā)的技術文件及說明,合同規(guī)定的質(zhì)量和安全標準等。
3.蓄水安全鑒定的范圍是以大壩為重點,包括與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項目。
4.蓄水安全鑒定的內(nèi)容:
(1)檢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檢查工程質(zhì)量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隱患。
?。?)檢查供水設計標準,泄洪能力,消能設施可靠性,蓄水方案的可靠性,調(diào)度運行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檢查工程地質(zhì)條件、基礎處理、滑坡及處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隱患。
(5)檢查安全檢測設施、檢測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5.蓄水安全鑒定程序:
?。?)鑒定前,安全鑒定單位制定鑒定工作大綱。
(2)聽取建設各方的情況介紹。
(3)進行現(xiàn)場調(diào)查,收集資料。
?。?)建設各方分別編寫自檢報告。
?。?)專家組集中分析、研究有關工程資料,討論并提出鑒定報告初稿。
(6)作出工程安全評價,完成鑒定報告。
6.項目法人認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鑒定條件時,可決定組織蓄水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由項目法人委托經(jīng)水利部認定有資格的單位承擔,與之簽訂蓄水安全鑒定合同,并報工程建設項目上級主管部門核備。
7.鑒定專家組應由專業(yè)水平高、工程設計、施工經(jīng)驗豐富、具有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專家組成,專家組三分之一以上人員須聘請責任單位以外的專家。
8.鑒定單位應將鑒定報告提交給項目法人,并抄報工程驗收主持單位和水利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部門。
9.蓄水安全鑒定不代替和減輕建設各方由于工程設計、施工、運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應負的工程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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