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因違反刑法,實施了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中最強烈的一種,其承擔方式主要是刑罰,也包括一些非刑罰的處罰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guī)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4)驅逐出境。在建設工程領域,常見的刑事法律責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條規(guī)定,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 00萬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5條規(guī)定,安傘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串通投標罪
《刑法》第223條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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