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點:建設工程工期
建設工程工期:
工期指分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shù)(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shù)。
對建設工程工期的何規(guī)定和要求:
1、開工及開工日期:開工日期指發(fā)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3、工期順延: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fā)生后14 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是提出報告。
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 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4、竣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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