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理若干問題
在合同約定建設方收到施工方工程款結算文件的60天內審查完畢,逾期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施工方決算的情況下,如果建設方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審查工作,是否可根據施工方報送的決算價直接確認工程造價?參加研討會的絕大部分同志認為:
既然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建設方對決算資料的審查期限及逾期審查的后果,對工程款結算的合意效力應為有效,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如果建設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決算價表示異議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不同的處理方式。全部表示異議的,決算價不能作為工程造價,應啟動審價程序;部分表示異議的,異議部分應啟動審價程序。理由是:這一約定是合同雙方對決算價成為工程造價所附的條件,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建設方提出異議,則不論異議是實質性的還是非實質性的,是全部的還是部分的,都應當作為所附條件沒有成就,不能按決算價確定造價。但這一異議建設單位應當明示,并應當是對施工方作出的表示。
如果建設方在約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施工方單方所作決算書已發(fā)生雙方合意的效力,即該決算價將直接成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故無須再對工程價款進行鑒定審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建設方提出審計要求的,只要施工方不同意的就不應啟動審價程序。該約定對審價程序的啟動產生限制作用。
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關于雙方未約定決算審查期限的,均以28日為限的規(guī)定是否可在案件中適用?我們認為:決算的審查期限應當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內容,本無須法律強行規(guī)定。該文件作為部門規(guī)章,對當事人的重要權利義務作出創(chuàng)設,似不合乎《立法法》的精神,因此該文件并不適合在案件審判中直接予以援引。
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當遇到相對方以質量條款為異議對抗工程款的結算時應如何正確處理呢?筆者認為,由于建設方的主張不是針對決算價的,故不影響雙方按約定進行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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