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級建造師水利水電:地質資料復核
不利物質條件
(1)不利物質條件的界定原則
水利水電工程的不利物質條件,指在施工過程中遭遇諸如地下工程開挖中遇到發(fā)包人進行的地質勘探工作未能查明的地下溶洞或溶蝕裂隙和壩基河床深層的淤泥層或軟弱帶等,使施工受阻。
?。?)不利物質條件的處理方法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xù)施工,并及時通知監(jiān)理人。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及增加費用。監(jiān)理人收到此類要求后,應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礙或自然條件是否不可預見及不可預見程度的基礎上,按照變更的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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