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ǎn)基礎知識:購房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
很多的購房者都曾遇到定金與訂金的問題,二者雖然只是一字之差,最后的解決情況卻大相徑庭。
(一)訂金在法律上沒有嚴格的界定。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也是不規(guī)范的,在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是一種購房者給開發(fā)商單方面的保證,如果開發(fā)商違約,只需要退回訂金。如果購房者違約,開發(fā)商就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并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也就是說,交付定金后,購房者與開發(fā)商在約定期限內(nèi)簽訂了正式的購房合同,那么定金可以充作價款或由購房者收回。如果因為購房者的原因沒有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定金歸開發(fā)商所有,購房者無權收回。如果開發(fā)商違約,應雙倍返還購房者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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