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試題14
1.對于出租的房產,以房產評估價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 )
2.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不考慮優(yōu)惠政策,按房產余值計征的,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 ( )
3.征收土地使用稅,考慮到一些地區(qū)經濟較為落后,需要適當降低稅額以及一些經濟發(fā)達地區(qū)需要適當提高稅額的情況,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最低稅額的50%。 ( )
4.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 ( )
5.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中,包括轉讓房地產以及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 )
6.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中,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不包括本比例數。 ( )
7.在土地增值額扣除項目中,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兩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10%的扣除。 ( )
8.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 )
9.耕地占用稅的征稅對象,是占用耕地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行為。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內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也視為耕地。 ( )
10.對單位或者個人獲準征收或者占用耕地超過1年不使用的加征規(guī)定稅額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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