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講義(10)
2Z203013熟悉和解與調解
2Z203020證據
2Z203021掌握證據的種類
2Z203022熟悉證據的保全和應用
2Z203030民事訴訟法
2Z203031掌握訴訟管轄與回避制度
一、訴訟管轄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的關系是:凡法律規(guī)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guī)定了三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在發(fā)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圍內,通過協(xié)議確定管轄法院。
重點解析:
1.理解什么是專屬管轄。
2.注意“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掌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2Z203032掌握訴訟參加人的規(guī)定
2Z203033掌握財產保全及先予執(zhí)行的規(guī)定
一、財產保全
?。ㄒ唬┴敭a保全的概念
財產保全,是指遇到有關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將會造成對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不能執(zhí)行時,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決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護措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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