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資料(12)
2Z201052 掌握質權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yōu)先受償。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1、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放棄質權
義務: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不得擅自轉質
2、出質人的權利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Z201053 掌握留置權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適用留置的法律規(guī)定。
留置擔保的當事人包括:留置權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權人就是債權人,留置人就是債務人。
1、留置財產
2、留置人的權利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3、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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