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咨詢工程師《工程咨詢概論》考點解析(38)
命題點2 工程咨詢爭端的解決
1.和解
和解是指由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因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省時省力又不傷和氣。
但如果一方拒絕與對方合作,雙方達不成和解,或一方不履行雙方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當事人仍然可以要求采用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
2.調解
調解是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共同選擇的第三方的主持下,就爭議問題相互妥協(xié)與讓步,以達成協(xié)議解決爭議的辦法。
由第三方介入并主持協(xié)商。第三方一般是當事人選擇的、雙方都接受的、與案件沒有利益關系的個人或機構。
第三方只是勸說、斡旋,而不是裁決,無權強迫任何一方接受調解。
3.仲裁
概念:法律上的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爭議交付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審理,由第三方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制度和方式。
重要原則:當事人的意識自治,合同仲裁。該原則即各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通過簽訂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仲裁協(xié)議,自行約定或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
仲裁協(xié)議:
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是進行仲裁活動的前提條件。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雙方應當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一旦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在另一方出示仲裁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
根據仲裁法,一份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應同時滿足以下幾個要素:①仲裁協(xié)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②雙方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事實和理由;③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仲裁是專門用于解決國際商事活動爭議的仲裁。由于這種解決方式相對司法訴訟來說,具有簡單、迅速、保密、較大靈活性和自治性,且有一定的約束力,能使爭議通過一次程序有效解決等優(yōu)點,自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來,日益廣泛地為人們所接受和采用。
4.訴訟
所謂民事訴訟,是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以及在此活動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總和。訴訟的實質就是法院通過運用法律賦予的審判權,解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爭議,保障民事、經濟實體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xi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