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107號令第三章消防監(jiān)督檢查的程序第二十五條
(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7號發(fā)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
第三章 消防監(jiān)督檢查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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