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監(jiān)督檢查
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火熱備考中,現(xiàn)為大家提供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安全生產(chǎn)法律法規(guī)》科目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在復習中有一些參考。

1.監(jiān)督檢查的主體
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相同,即:
1)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個人和組織。
2.監(jiān)督檢查的客體
與主體相同,一般主體的行政級別高于客體。
3.監(jiān)督檢查的內容
監(jiān)督檢查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行為、活動情況。
4.行政許可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5.行政許可的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xù):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這里應注意撤銷、撤回、注銷、吊銷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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