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爭議解決的方式主要包括協商、政府處理和訴訟。
政府處理。
當事人發(fā)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管轄權限,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協商。
這是當事人自行解決爭議的最基本的方式。我國法律鼓勵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解決糾紛。
訴訟。對有關權屬爭議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時效為收到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權屬爭議的解決,應先采用行政處理的方式;當事人未經行政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權利爭議包括土地權屬爭議和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它是特定范圍內有關土地權利歸屬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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