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貯存大量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除應有消防保衛(wèi)設施外,根據物品不同性質,應進行分區(qū)分類隔離貯存。個別性質極為特殊的物品,應單獨貯存。
(2)對爆炸品、劇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器村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內存放。
(3)對相互接觸能引燃燒、爆炸的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貯存,如:有機物、易燃物品與氧化劑,氧化劑與強酸性腐蝕物品,氰化物與酸性腐蝕物品等不得存放在一起。苯類與醇類因滅火方法不同,亦不宜存放在一起。食用原料(如不蘇打等)應與有毒品分開,以防沾染發(fā)生中毒。
(4)遇水燃燒和怕曬的危險品,不得在露天堆放。怕凍的物品,應在較暖庫房中存放。
(5)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串倒換桶、焊修、整修、分裝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7)加強平時檢查工作,對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以及易燃燒、易爆炸的物品,除一日三查外,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并相應地采取安全措施(如穩(wěn)定劑含量減少的即添加補足,分解、變質、粘結、發(fā)熱的堆垛立即倒垛分開存放,催請貨主處理),防止發(fā)生自燃或爆炸。
(8)換裝危險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遺留物質與裝入物質發(fā)生抵觸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在地上和墊倉板上的危險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保持庫房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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