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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13: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建設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實現(xiàn)信息資源共享,根據(jù)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信息網(wǎng)絡(包括樓宇綜合布線和機房建設)、信息應用系統(tǒng)、信息資源開發(fā)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購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財政資金投入的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包括基礎性、部門和跨部門的應用項目。
第四條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應當遵循安全、適用、共享、節(jié)約的原則,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劃、整合資源、統(tǒng)一標準、務求實效的要求,重點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資源共享的電子政務項目,推進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和村(社區(qū))四級電子政務服務體系建設。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為本市電子政務建設管理部門,負責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統(tǒng)一規(guī)劃、項目審核、過程監(jiān)督和驗收評估等工作。市信息辦應當在系統(tǒng)開放性、資源共享性、技術先進性等方面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
市財政部門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財力情況,負責電子政務項目的預算安排、資金支付和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電子政務項目的招投標監(jiān)督工作。
第六條 使用財政資金投資的電子政務項目應當報批。項目建設單位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信息辦申報下一年度電子政務項目,并提交市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申報表、項目建設方案和項目概算。
第七條 市信息辦應當對項目的規(guī)劃合理性、資源共享性、建設可行性及其投資概算進行審查,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論證,論證費用從財政專項資金中安排。根據(jù)審查與論證情況,對符合上級政府或者部門工作要求和本市電子政務規(guī)劃的,列入下一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第八條 列入年度電子政務項目實施計劃的,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jù)項目類別、資金渠道、財力許可進行綜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電子政務項目資金安排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未列入年度電子政務項目資金安排計劃急需建設,且需要政府追加建設資金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專題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信息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經(jīng)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安排建設資金;不需要政府追加建設資金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信息辦報告,經(jīng)審查通過后實施。
第十條 屬于國家、省統(tǒng)籌安排并撥付建設資金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在向上級部門申報的同時,應當抄送市信息辦備案。需要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項目,應當在項目申報的同時,向市信息辦和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和運行管理負責。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確定項目責任人,并明確項目建設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按照《淮南市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總投資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國家和省出臺建設方案的除外),建設單位應當先進行設計方案征集或者招標,再按照設計方案進行項目建設招標,方案設計的費用納入電子政務項目預算。
前款規(guī)定的電子政務項目應當依法實行監(jiān)理,監(jiān)理費用納入電子政務項目預算。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承建單位在中標合同中約定電子政務項目軟硬件免費維護服務期限。
第十五條 市信息辦應當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實行跟蹤檢查。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期限超過6個月或者跨年度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每一季度過后10個工作日內(nèi),填寫市電子政務項目建設進度情況表,報市信息辦備案。
第十六條 市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負責對電子政務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 部門預算執(zhí)行過程出現(xiàn)項目逾期未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信息辦和市財政部門報告。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項目建設。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負責電子政務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維護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項目運行機制,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運行維護費用。
第十九條 總投資3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后將驗收資料送市信息辦備案,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部門抽查;總投資3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信息辦申請驗收,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限期內(nèi)未能整改的,項目不得投入運行,由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追究中標單位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驗收時,應當向市信息辦提交項目立項、建設和試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市信息辦根據(jù)電子政務項目的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或者委托有關機構對項目的運行效率、使用效果和社會經(jīng)濟、生態(tài)效益進行績效考評;對未能實現(xiàn)項目建設目標的,市信息辦督促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部門收回資金,不再審批其后續(xù)項目。
第二十二條 涉密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縣、區(qū)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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