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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09: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設區(qū)市建設局、規(guī)劃局、公用局、園林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加強我省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確保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我廳制定了《福建省實施<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細則》(詳見附件),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若有問題請徑向廳辦公室反映。
聯(lián)系人:吳寶月 電話:0591—87672989
附件:《福建省實施<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細則》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建設廳實施《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充分發(fā)揮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
本細則所稱地下管線是指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廣播電視、工業(yè)等地下管(溝)道和電纜以及相關的人防、地鐵等工程。
第二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各設區(qū)市建設或規(guī)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城市規(guī)劃區(qū)域內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并建立備案制度。
第三條 各設區(qū)市建設或規(guī)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適時地向本級政府提出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及信息化建設的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體工作,由設區(qū)市城建檔案館或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項目方案時,應到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現場及毗鄰區(qū)域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現場及毗鄰區(qū)域內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后,向規(guī)劃主管部門報送。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領取《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告知書》。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qū)域內地下管線資料,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施工區(qū)域內沒有現況資料的,建設單位應該委托探測單位進行詳勘,以確保地下管線的安全。
工程施工中發(fā)現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數據未作記錄或記錄不完整、不準確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當地建設、規(guī)劃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當地建設或規(guī)劃主管部門應責令未按規(guī)定報送檔案資料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
第八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應委托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程進行竣工測量。平面坐標系統(tǒng)、高程系統(tǒng)、圖幅分幅和編號應與當地城市坐標系統(tǒng)一致。實施監(jiān)理的地下管線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進行審核簽認。
第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根據GB/T50328-2001進行專項預驗收。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按規(guī)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的立項、規(guī)劃、勘察、設計、施工批準文件及其他前期審批文件;
。ǘ┍O(jiān)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
。ㄈ┛⒐y量原始記錄;
(四)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表(含電子文件,電子文件格式應滿足當地的地下管線管理系統(tǒng)的要求);
。ㄎ澹┑叵鹿芫工程竣工圖(含平面圖、橫斷面圖、縱斷面圖、局部圖及相應的電子文件);
。┢渌麘獨w檔的文件。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必須完整、準確、真實,并由編制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認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合格后,應出具認可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徑、標高變動的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建設單位應于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廢棄不使用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自廢棄不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并編制檢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保管、保護工作。對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建立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tǒng),接收地下管線普查成果和建設單位移交的竣工測量成果,并及時錄入地下管線數據庫,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使用制度,積極開發(f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源,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為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未按規(guī)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和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因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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