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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15: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xiàn)將《南通市市區(qū)城鎮(zhèn)廉租住房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南通市房產(chǎn)管理局南通市財政局南通市總工會南通市民政局
二○○三年八月八日
南通市市區(qū)城鎮(zhèn)廉租住房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市區(qū)廉租住房管理,逐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積極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切實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根據(jù)《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市區(qū)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意見》(通政發(fā)[2003]66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市區(qū)非農(nóng)業(yè)戶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家庭,實行以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為主、特殊情況提供實物安置和租金減免的政策。
第三條 南通市房產(chǎn)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qū)廉租住房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市財政局、民政局、總工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廉租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的資金和房屋來源:
1、住房解困基金、發(fā)展基金;
2、騰退的公有住房;
3、政府建設或購置的住房;
4、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住房;
5、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和住房。
第二章 申請與核準
第五條 居民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家庭成員(包括單身)具有南通市市區(qū)非農(nóng)業(yè)戶口;
2、持有市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南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市總工會核發(fā)的《南通市特困職工證》;
3、自有私房、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下。
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家庭,可申請租住普通住房租金補貼。
低;蛱乩毠ぜ彝ブ袩o法定撫養(yǎng)義務人,或雖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人,但撫養(yǎng)義務人無撫養(yǎng)能力、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yōu)撫對象;符合國務院頒布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殘疾人等特殊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的實物安置。
第六條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應如實填報《南通市市區(qū)城鎮(zhèn)廉租住房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南通市特困職工證》;
2、申請人家庭成員身份證;
3、家庭成員戶口簿(夫婦戶口異地的還需提交結婚證);
4、居住地居委會(社會保障站)或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5、孤老、烈屬、殘疾等級及有關證明。
第七條 核準程序和時限:
1、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初審;
2、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先后在居住地、單位和新聞媒體分別進行公示;
3、符合租金補貼的,申請人須提交南通市房地產(chǎn)交易所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領取租金補貼;
4、符合實物安置的,安置普通住房,并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章 補貼與安置
第八條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和實物安置的住房使用面積控制標準為:單身家庭為20平方米、兩人家庭為人均16平方米、三人家庭為人均14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為人均12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請人原私有住房、優(yōu)惠購買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等,在租金補貼或?qū)嵨锇仓脮r需合并計算面積予以核減。
1、租金補貼:
租住普通住房,按所租住房實際租金在不超過住房使用面積控制標準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范圍內(nèi)補貼租金。
2、實物安置:
向符合實物安置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一處普通住房,并按月收取租金;實物安置戶也可選擇租金補貼方式。
3、租金減免:
對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且僅租住一處公房的廉租住房對象,按廉租住房政策的面積和租金標準重新核定租金,對享受面積內(nèi)的租金按規(guī)定進行減免。
第九條 租金補貼實行按季發(fā)放。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需攜帶本人身份證以及《南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南通市特困職工證》。
第十條 實物安置實行一次性安置制度。
1、廉租住房實物安置,租金標準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積0.65元計算,超出安置面積10%以內(nèi)部分按照標準公房租金計算,超出10%以外部分按照標準公房租金兩倍計算。
2、廉租住房安置戶應按時足額繳交租金。
3、實物安置的廉租住房因城市房屋拆遷,由市房管局重新進行安置。
第四章 管理與處罰
第十一條 對廉租住房實行動態(tài)管理和年檢制度。每年1月1日至2月底為年檢時間。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如實申報家庭情況,虛報、瞞報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廉租住房或租金補貼的,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實行及時退出制度,當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等發(fā)生變化時,廉租住房家庭應及時向市房管局報告。不符合廉租住房原申請條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戶停止發(fā)放租金補貼;實物安置戶,三個月內(nèi)騰退搬出廉租住房。
騰退廉租住房,在騰退期限之內(nèi)按標準公房租金計算,不能按期騰退且無正當理由的,責令其退房,并處以標準公房年租金2至5倍的罰款。
第十四 條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有改變廉租住房使用性質(zhì)、將廉租住房轉(zhuǎn)租或變相轉(zhuǎn)租、將廉租住房的承租戶變更為他人、將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等行為,如有違反,收回廉租住房,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chǎn)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廉租住房實施意見》(通房[2001]2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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