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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09: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為了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搞好房改售房政策的銜接,規(guī)范公有住房的出售行為,促進房改工作的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在全國城鎮(zhèn)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fā)[1988]11號)下達以來,全區(qū)各地貫徹《決定》的實施方案出臺以前,各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按標準價或按標準價折扣出售的公有住房(公民、集體、單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清理規(guī)范工作。
第三條1998年2月25日至1993年12月31日,各地按標準價或按標準價折扣出售的各類公有住房均須按照售房當年的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明確購房人擁有的產權比例;購房人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后,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
第四條購房人所擁有的部分比例按下列計算式計算:
購房人產權比例=購房當年同類結構住房的標準價/購心當年同類結構住房的成本價×100%
第五條購房當年各類結構住房的標準價是指各地原房改方案及售房辦法中規(guī)定的由住房本身建筑造價和征地拆遷補償費構成的價格。
第六條購房當年各類結構住房的成本價統一按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的成本價構成因素測定,一般依下列原則取值:
。ㄒ唬┱鞯夭疬w補償費以當年二處以上有代表性的新征用地平均發(fā)生數取值。
。ǘ┛辈煸O計費依照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取費定額取值;前期工程費按當年二處以上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區(qū)實際發(fā)生的臨時水、電。路、平整費取值。
(三)建安工程費按當地統計部門和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上年房屋建筑平方米造價取值。
(四)住宅小區(qū)基礎設施建設費,按當年二處以上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區(qū)實際發(fā)生額取值。
。ㄎ澹┕芾碣M按上述1—4項之和為基數的1%一3%取值。
。┵J款利息按當地建設銀行提供的當年本地區(qū)商品住宅建設占用貸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結合當地單位自建房的情況確定。
。ㄆ撸┒惤鸢匆陨1—6項之和為基數,按國家和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營業(y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計征辦法確定。
第七條自治區(qū)各設市城市(含阿盟所在地巴彥浩特鎮(zhèn))各類已售公有住房分年度的標準價和成本價,由當地房改辦核定,經盟(市)房改辦審核,由盟(市)房改辦報自治區(qū)房改辦審批后執(zhí)行。旗縣各類已售公有住房分年度的標準價和成本價報盟(市)房改辦審批后執(zhí)行。
第八條已按標準價或標準價折扣購買公有住房并享有部分產權的個人,若愿意購買屬于單位的那部分產權,可按現時的成本價及售房折扣政策補足房價款,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補交價款的計算式為:
應補房價款={[現時的成本價×(1-購房人產權比例)-年工齡折扣額×購房人工齡×2]×(1-年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現住房折扣額} ×(1+調節(jié)系數之和)×(1-一次付款折扣率)×戶建筑面積
公式中購房人工齡計算以人事部門確認的工齡初始時間,到當地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為準;年成新折扣率磚混構樓房按2%計算,平房可適當提高;竣工使用年限計算到補交價款當年;現住房折扣額按現時成本價與抵交價的差額乘以現住房的折扣率計算。
第九條按本辦法以標準價(部分產權)或補足成本價(完全產權)購買公有住房的住戶,應由產權單位統一組織,到當地人民政府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產權比例界定書。產權單位持產權比例界定書到當地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住房過戶、立契手續(xù)和產權轉移登記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并領取產權證書。發(fā)證部門應依據房改部門簽發(fā)的產權比例界定書,在產權證書上注明產權屬性及產權比例,以保護房屋買賣雙方的合法利益。
第十條所有售房地區(qū)、售房單位,不論是否辦理產權證或經公證部門公證,均須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已售公房進行清理規(guī)范,并重新核發(fā)產權證書。
已售公房改建、擴建、翻新、拆遷安置的,按售房有關資料進行清理規(guī)范。
未按有關規(guī)定上市,進行私下交易的住房,亦須按本辦法進行清理規(guī)范。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追回屬于國家和單位的那部分產權收益。追回資金,應按有關規(guī)定存入同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歸產權單位所有,專項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設,嚴禁挪作它用。
第十一條售房單位未按售房批復文件執(zhí)行,發(fā)給職工買房補貼折減房價,或擴大優(yōu)惠變相降價出售公有住房的,應按當時的售房政策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在核定購房人產權比例時,不得以購房當年的標準價為基數,而以購房人的實際購房價格為計算依據。
第十二條1994年1月1日至當地貫徹國務院《決定》實施方案出臺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決定》規(guī)定的售房政策進行清理規(guī)范。
第十三條1994年1月1日以前購買的公有住房,職工個人尚未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按地方房改方案規(guī)定的付款辦法繼續(xù)分期付款,待付清全部購房款后,按本辦法進行規(guī)范。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qū)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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