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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0: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保證通信線路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確保通信線路設施安全,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省境內的下列有線通信線路設施和無線通信傳輸設施的建設與保護:
(一)架空線路設施包括電桿、電線、電纜、光纜、線擔,隔電子、拉線及其他架空線路設備。
。ǘ┞裨O線路設施包括地下或水底電纜、光線、管道、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中繼站、電纜充氣站及其他埋設線路設備。
。ㄈ┪⒉ㄕ、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電收、發(fā)天線,微波和衛(wèi)星通信地面站天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尋線、波導和相應的供電設施及其他無線通信設施。
第三條 通信線路設施的建設堅持統(tǒng)一規(guī)劃、分工管理、分層負責、聯(lián)合建設的原則。
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實行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通信線路設施建設施工時,施工范圍內沒有任何附著物的,施工單位可逕行施工,并負責恢復地面原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因非法阻攔造成經濟損失的,線路工程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五條 建設通信線路設施必須拆遷房屋時,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通信線路設計方案、拆遷計劃和新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由當?shù)厝嗣裾M織實施,農村房屋拆遷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房屋補償費、拆遷費由通信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條 建設通信線路設施需要穿鑿、通過鐵路或公路路基、地下坑道和涵洞時,事先應當經鐵路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施工單位負責恢復路基、路面,或者承擔所需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 通信線路設施需要在廠礦、軍營、機關、學校等單位建設時,有關單位應當準予施工,并保護通信線路設施。
第八條 通信線路設施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遷改對,應經該通信線路設施主管部門同意,并由其組織實施。遷改工程所需的一切費用,由提出遷改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禁止任何人破壞通信線路設施,干擾正常的通信秩序,阻礙正常的通信線路設施維護工作。
第十條 通信線路設施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fā)事件的破壞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協(xié)助通信線路設施主管部門進行搶修。
第十一條 各級通信線路設施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通信線路設施的維護管理,并與沿線有關單位密切聯(lián)系、緊密協(xié)作,確保通信線路的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在通信線路設施附近建筑施工、修路架橋,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敷設管道、水下作業(yè)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時,應事先取得通信線路設施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后方可動工。
第十三條 高壓輸電線路跨越或者平行通信線路的,應征得通信線路設施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要求。
煤氣、輸油、供暖、供水等管道與通信線路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要求。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損壞通信線路設施或阻斷通信,應承擔修復線路設施所需的一切費用,賠償因阻斷通信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事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 禁止在架空線路和地下通信電纜兩側(市區(qū)外各二米、市區(qū)內各零點七五米范圍內)植樹,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通信線路主管部門應通知樹木所有者或者修理者限期伐除,拒絕伐除已經影響通信的,通信線路主管部門有權無償伐除。
前款規(guī)定范圍以外影響通信質量的樹木,通信線路主管部門通知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后,可以無償修剪。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信電桿架設廣播線、照明線等。違反此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通信線路設施主管部門有權拆除,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責任者自負。
第十七條 在國家一、二級微波通信干線通道凈空控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物,影響無線通信需要改遷、改建無線通信設施時,所需費用由新建高層建筑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 工業(yè)、科學、醫(y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對無線電通信產生有害干擾時,設備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須有限期內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則應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在保護通信線路設施中有突出表現(xiàn)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shù)厝嗣裾蛲ㄐ啪路設施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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