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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8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房屋權屬登記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當事人設立、轉讓、變更和終止房屋權利,應當依法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未經登記的房屋不得轉讓。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權屬登記和管理機關,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登記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區(qū)、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事務。
第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房屋權屬登記簿和登記信息系統(tǒng),制作統(tǒng)一的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并制定房屋權屬登記規(guī)范。
房屋權屬登記簿實行公開查詢制度。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 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委托代理的,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依法將房屋權屬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并核發(fā)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八條 自然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使用的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一致。
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
第九條 共有的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將房屋權屬共有情況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并向房屋共有人分別核發(fā)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由占有房屋份額最大的共有人持有,或者由房屋共有人協商確定持證人;其他房屋共有人持有房屋共有權證。
第十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提交有關登記文件。登記文件用外文書寫的,還應當提交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交登記文件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受理登記申請,并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日為受理日。登記文件不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受理登記申請,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文件。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需要對房屋的實際狀況進行查看時,申請人有義務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不得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ǘ┎荒芴峁┯行Х课輽鄬賮碓醋C明文件的;
。ㄈ⿲儆谶`法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
(四)房屋權利被依法限制的;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不得申請登記的情形。
房屋滅失的,不得申請房屋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他項權登記。
第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對登記申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登記規(guī)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將房屋權屬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房屋權屬登記申請的受理日為登記日。
經審核不符合登記規(guī)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在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將房屋權屬登記內容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 房屋權屬登記簿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ㄒ唬┓课輽嗬说男彰蛘呙Q;
(二)房屋的坐落;
。ㄈ┓课莸拿娣e、設計用途;
。ㄋ模┓课菟棛嗍马;
。ㄎ澹┓课輽嗬幌拗剖马;
。┓课輽嗬怯浫掌冢
。ㄆ撸┩恋厥褂脵嗟娜〉梅绞健⑵谙、面積和用途;
。ò耍┓课輽鄬僮C書、登記證明的換發(fā)、補發(fā)事項;
。ň牛┢渌麘斢涊d的事項。
第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未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更改。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應當與房屋權屬登記簿的記載一致。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屋權屬登記簿為準。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十七條 房屋權利人認為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確有錯誤的,應當對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沒有錯誤的,應當作出不予更正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發(fā)現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將需要更正的內容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提出異議。逾期不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的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提出異議,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的當日,將異議申請人和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
異議申請人應當在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房屋權利人達成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并通知房屋權屬登記機關。逾期未達成協議也不申請保全的,該異議失效。
在異議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期間,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暫不辦理轉移、變更和他項權登記。
因異議申請不當造成房屋權利人權益損害的,異議申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換發(fā)。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在換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滅失的,房屋權利人可以持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的滅失聲明,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自補發(fā)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作廢。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記載內容有錯誤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將該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交回。房屋權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交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的,由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 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對已登記的房屋采取限制轉移、限制設定他項權等措施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或者決定書載明的房屋權利人、范圍、內容和期限等,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記載。
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或者決定書載明的房屋權利人、范圍和內容不明確的,或者與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書面告知有關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將房屋權屬登記簿和房屋權屬登記的文件資料,統(tǒng)一管理,永久保存。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損毀房屋權屬登記檔案和歸檔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登記費和證書工本費。
第三章 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jié) 初始登記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自開發(fā)建設的商品房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將登記結果及時通知購房人。
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房屋,也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對屬于全體業(yè)主共有的物業(yè)管理服務用房應當一并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第二十六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恋厥褂脵嘧C書;
。ㄋ模┙ㄔO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ㄎ澹┛⒐を炇兆C明材料;
。┑孛C明;
。ㄆ撸┓课轀y繪成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在集體土地上依法建設的非商品房屋和在宅基地上建設的農民住宅房屋,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恋厥褂米C件;
。ㄋ模┙ǚ颗鷾饰募;
。ㄎ澹┓课轀y繪成果資料。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并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二節(jié) 轉移登記
第二十九條 已登記的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轉讓房屋所有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共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三十條 已登記的房屋,因繼承、接受遺贈等原因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致使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取得房屋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 申請房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垥;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ㄈ┓课菟袡嘧C書;
。ㄋ模┳C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合同或者法律文書、其他文件;
。ㄎ澹┑怯浺(guī)范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公證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公證文書。
申請宅基地上農民住宅房屋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村民委員會的同意證明文書。
第三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并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節(jié) 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已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更名的;
。ǘ┑孛;
。ㄈ┡渑贾g房屋登記權利人變更的;
。ㄋ模┓课莨餐灿信c按份共有之間轉換的;
。ㄎ澹┮蚍、改建致使房屋狀況發(fā)生改變的;
。┓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設有他項權的,同時辦理房屋他項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申請房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與變更事實有關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并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節(jié) 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及房屋滅失的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房屋被依法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逾期未按照本條規(guī)定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可以依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房屋滅失證明文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
第三十七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決定致使房屋所有權終止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
第三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
第四章 房屋他項權登記
第三十九條 設定、轉讓、變更、終止房屋的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的設定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房屋他項權設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的合同;
。ㄎ澹┑盅簱5闹骱贤。
第四十一條 申請房屋他項權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课菟袡嘧C書;
。ㄋ模┓课菟棛嘧C書;
。ㄎ澹┳C明房屋他項權發(fā)生轉移、變更或者終止的文件。
第四十二條 申請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恋厥褂脵嘧C書;
。ㄋ模┙ㄔO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ㄎ澹┓课萁ㄔO工程總承包合同和施工總承包合同;
。┑盅汉贤;
。ㄆ撸┑盅簱5闹骱贤。
第四十三條 申請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移、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怯涀C明;
。ㄋ模┳C明抵押權發(fā)生轉移、變更、終止的文件。
第四十四條 同一房屋有兩個以上申請他項權登記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先后順序進行登記。
第四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房屋他項權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并通知房屋他項權人領取房屋他項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對房屋他項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原房屋他項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作廢。
第五章 預告登記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期房,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的同時,應當辦理預售登記。
未經預售登記的,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
第四十七條 購買期房的購房人為了保障其將來取得房屋所有權,限制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處分該商品房,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的期房,他人不得處分。
第四十八條 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期房設定抵押權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期房未經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的,不予辦理抵押權的預告登記。
第四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A售登記證明;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
。ㄎ澹┑怯浺(guī)范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五十條 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ㄈ┓课菟袡囝A告登記證明;
。ㄋ模┑盅汉贤;
。ㄎ澹┑盅簱5闹骱贤
第五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預告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并通知當事人領取預告登記證明。
第五十二條 經預告登記的房屋權利終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A告登記證明;
。ㄋ模┓课輽嗬K止的證明。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預告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書面通知當事人,原預告登記證明作廢。
第五十三條 經預告登記的房屋初始登記后,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五十四條 預購期房的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權利人入住兩年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未辦理房屋初始登記的,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偽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沒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和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涂改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沒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未按期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房屋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提交虛假的申請登記文件導致登記錯誤,或者偽造、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因故未能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憑房屋權屬來源證明和未登記原因證明材料或者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核查并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第六十條 已建成的住宅房屋在辦理轉移、變更或者他項權登記時,需要辦理土地權屬登記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當事人登記。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前依法頒發(fā)的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繼續(xù)有效。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3日發(fā)布、1997年9月3日修訂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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