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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0-01 09:5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鄭州市行政處罰聽征程序規(guī)定》業(yè)經(jīng)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長 陳義初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行政處罰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根據(jù)當事人的要求,由本機關的非本案調(diào)查人員主持,聽取案件調(diào)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jù),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以查明事實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市級及其以下行政機關和聽證人員、聽證參加人,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前款所稱較大數(shù)額罰款是指:
。ㄒ唬⿲Ψ墙(jīng)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1000元的;
。ǘ⿲o違法所得的經(jīng)營性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l0000元的;
。ㄈ⿲τ羞`法所得的經(jīng)營性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30000元的。
第五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的方式舉行。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聽證機關和聽證人員
第七條 擬作出本規(guī)定第四條所列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聽證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擬作出本規(guī)定第四條所列行政處罰決定,該組織為聽證機關。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擬作出本規(guī)定第四條所列行政處罰決定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證機關。
第八條 聽證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組織或個人組織聽證。
第九條 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由聽證機關指定本機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者承辦法制工作的人員擔任,書記員由非本案調(diào)查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培訓,經(jīng)考試、考核合格后,發(fā)給聽證資格證書。
第十條 聽證活動中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_定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ǘQ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
。ㄈQ定聽證員、書記員的回避;
。ㄋ模Q定證人在聽證會上作證;
。ㄎ澹┮舐犠C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jù);
。┚S護聽證會的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可以由聽證主持人獨任聽證,也可以根據(jù)需要,由聽證機關指定一至二名聽證員。聽證員協(xié)助聽證主持人履行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五)、(六)項職責。聽證設書記員一名。書記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人筆錄。
第十二條 聽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ㄒ唬┦潜景刚{(diào)查人員或其近親屬;
(二)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ㄈ┡c本案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ㄋ模┡c本案當事人或調(diào)查人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翻譯人員、鑒定人員。
第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在聽證會開始之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聽證會開始后知道的,可以在聽證會結束前提出。
第十四條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機關決定,聽證員、書記員和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三章 聽證參加人
第十五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diào)查人員、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第十六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照聽證機關告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會,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期瞅持人、聽證員的詢問。當事人無故不參加聽證會或未經(jīng)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會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十七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蠡蛘叻艞壜犠C;
。ǘ┥暾埢乇埽
。ㄈ┪兴舜鸀閰⒓勇犠C;
。ㄋ模⿲Π讣婕暗氖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對案件調(diào)查人員提出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或者提出新的證據(jù)。
第十八條 當事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參加聽證。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會開始前將聽證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送交聽證機關。
第四章 聽證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本規(guī)定第四條所列行政處罰決定的,在決定作出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并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及其住所等基本情況;
。ǘ┊斒氯酥饕`法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jù);
。ㄈ┊斒氯擞袡嘁舐犠C;
。ㄋ模┊斒氯颂岢雎犠C要求的期限和聽證機關。
第二十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nèi)書面向聽證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者聽證告知書載明的其他機構提出。當事人以郵寄方式提出的,以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妨礙聽證要求提出期限的,障礙消除后3日內(nèi),當事人仍可向聽證機關提出聽證要求。聽證機關核實后應予準許。
當事人以書面方式聲明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超過期限末提出聽證要求的,不得就本案再次提出聽證要求。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出聽證要求的,聽證機關應當受理。
當事人超過規(guī)定期限提出聽證要求的,聽證機關不予受理,并自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之日起3日內(nèi)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五章 聽證會的舉行
第二十二條 聽證機關決定舉行聽證的,應自受理當事人聽證要求之日起15日內(nèi)舉行聽證會。
聽證機關指定聽證主持人后,案件調(diào)查人員應將案件材料和證據(jù)移送聽證主持人。聽證會舉行之前聽證主持人應將案件材料和證據(jù)退回案件調(diào)查人員。
第二十三條 聽證機關應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之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和第三入。
聽證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住所等基本情況;
(二)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書記的姓名和職務;
(四)當事人的聽證權利、義務。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泦T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宣布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入的聽證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三)案件調(diào)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行政處罰建議;
。ㄋ模┊斒氯嘶蚱浯砣藢Π讣{(diào)查人員提出的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行政處罰建議進行申辯、陳述和質(zhì)證;
。ㄎ澹┑谌嘶蚱湮写砣诉M行陳述、申辯和質(zhì)證;
。╄b定人員宣讀鑒定結論,并作出相應說明;
(七)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就案件有關事實、證據(jù)詢問案件調(diào)查人員、當事人等人員;
(八)案件調(diào)查人員、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相互辯論;
。ň牛┌讣{(diào)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最后陳述意見。
第二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由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ㄒ唬┊斒氯怂劳龌蛘叻ㄈ、其他組織終止,需要等待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表明是否要求聽證的;
。ǘ┌讣{(diào)查人員或者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如期參加聽證的;
。ㄈ┬枰獙τ嘘P證據(jù)重新調(diào)查或者鑒定的;
。ㄋ模┢渌麘斨兄孤犠C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聽證。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ㄒ唬┊斒氯怂劳龌蛘叻ㄈ恕⑵渌M織終止?jié)M個3月,未能確定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ǘ┊斒氯藷o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會或者未經(jīng)許可中途退出聽證會的;
。ㄈ┢渌麘斀K止聽證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聽證會結束后3日內(nèi),聽證主持人應當制作聽證報告。
聽證報告應寫明中聽證案件的事實、證據(jù)和依據(jù),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對案件調(diào)查人員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評價或者提出新的處理意見和建議。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一并報送聽證機關負責人,作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jù)。
第六章 聽證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受理對聽證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責令限期組織或重新組織聽證:
(一)聽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ǘ┞犠C機關違反本規(guī)定組織聽證,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未按本規(guī)定組織聽證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予以撤銷、糾正,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自獲知之日起60日內(nèi)直接予以撤銷、糾正。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本規(guī)定第四條所列行政處罰決定的,必須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并附是否組織聽證及組織聽證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的,或者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聽證報告等聽證文書,應當使用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tǒng)一制作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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