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3 17: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公司關于提案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fā)項目管理辦法,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推動公司提案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fā)工作的開展,促進生產技術的進步,改善經營管理,增加企業(yè)活力,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提案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fā)工作是企業(y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企業(yè)素質的重要手段。各部門要積極發(fā)動、支持和鼓勵員工開展這項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由總工室和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
獎勵范圍
第四條:本條例實施獎勵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采納取得效果的合理化建議;二是取得成果的技術革新、技術開發(fā)項目。
第五條:合同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fā)項目應該在如下諸方面發(fā)揮效用:
1.挖掘通信設備能力,改善通信網絡,增強通信能力。
2.改善經營管理,提高通信質量和經濟效益。
3.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推廣新的科技成果對引進的先進設備和技術進行消化、吸收改造,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
4.開拓新的通信業(yè)務、增加企業(yè)收入。
5.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
6.改善勞動組織,減輕勞動強度,改進設備維護、業(yè)務操作方式方法,提高勞動生產率。
7.節(jié)約能源及其它費用開支,降低生產成本。
8.降低工程造價,節(jié)約基建投資。
9.解決了公司在通信生產中急需解決的重大技術難題。
獎勵的申報和審查
第六條:成果評審鑒定后,對于需要申報獎勵的項目,已在上級主管部門立項的由總工室按有關規(guī)定向上申報;未在上級主管部門立項的由公司各部門填寫《郵電科學技術進步獎申請報》報總工室。
第七條:向上報獎的項目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其余項目由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
第八條: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將從各部門申報的項目中選擇優(yōu)秀項目向上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九條;未向上報獎或上報而未獲獎的項目,由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定獎勵。
獎勵標準
第十條: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革新、技術改造項目,按其產生經濟效益的大小參照下列數(shù)額一次性獎勵:
年節(jié)約或創(chuàng)造經濟效益、獎金數(shù)額
10萬元以下:1000~5000元
10~50萬元:5000~20000元
50~100萬元:20000~30000元
100~500萬元: 30000~50000元
500~1000萬元:50000~100000元
超過1000萬元:10000元以上
第十一條:對于經濟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項目,評審委員會可按其作用大小、技術難易、創(chuàng)新程度、推廣價值,給予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判,確定相應的獎勵等級。
獎勵等級、獎金數(shù)額
特 等:50000元以上
一 等:10000元
二 等:6000元
三 等:4000元
四 等:2000元
五 等:1000元
六 等:500元
附則
第十二條 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必須公正,實事求是地對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fā)項目進行評獎,評審人員及其他與項目無關人員不能在獎金中分成。
第十三條 對獲獎項目及人員有爭議的,須待爭議解決之后才能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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