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在設計海港高樁碼頭時,應采取措施提高碼頭的耐久性。
3.1.7對堆放散裝鹽或其他腐蝕性較強的散貨碼頭,應采取措施防止有害物質滲透使鋼筋銹蝕。
3.2.3高樁碼頭在下列情況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tài)設計:
。1)結構的整體穩(wěn)定、岸坡穩(wěn)定、擋土結構抗傾和抗滑移等;
。2)構件的受彎、受剪、受沖切、受壓、受拉和受扭等;
。3)樁和柱的壓屈穩(wěn)定等;
(4)樁的承載力。
3.2.4高樁碼頭在下列情況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tài)設計:
。1)混凝土構件的抗裂或限裂;
(2)裝卸機械有控制變形要求時梁的撓度;
(3)柔性靠船樁水平位移;
(4)裝卸機械作業(yè)引起結構振動等。
3.2.14構件承載能力極限狀態(tài)作用效應組合所取水位應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采用:
。1)作用效應持久組合時應采用設計高、低水位,極端高、低水位;
。2)作用效應短暫組合時應采用設計高、低水位,或施工時期某一不利水位;
。3)偶然組合應采用現行行業(yè)標準《水運工程抗震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相應水位。
3.4.6在軟弱地基上建造滿堂式高樁碼頭,當碼頭后方有大面積回填土、拋填塊石或堆貨以及碼頭前沿進行挖泥時,應采取措施減少岸坡土體變形對碼頭基樁的影響。
3.4.9碼頭岸坡在施工時期和使用時期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穩(wěn)定性驗算。
3.4.9.1施工時期應驗算岸坡由于挖泥、回填土、拋填塊石和吹填等對穩(wěn)定性的影響,并考慮打樁振動所帶來的不利因素。施工時期按可能出現的各種受荷情況,與設計低水位組合,進行岸坡穩(wěn)定性計算。
3.4.9.2使用時期應按可能出現的各種受荷情況,與極端低水位組合,
進行岸坡穩(wěn)定性驗算。河港碼頭尚應考慮水位驟降的影響。在可沖刷河段或海岸建造高樁碼頭時,尚應考慮沖刷對岸坡穩(wěn)定的影響。
4.1.12單向板底層橫向分布鋼筋應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4.1.12.1均布荷載作用時,橫向分布鋼筋不得小于單位寬度上受力鋼筋截面面積的15%。
4.1.12.2集中荷載作用時,橫向分布鋼筋應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1)當板的寬跨比小于、等于1.0時,不得小于單位寬度上受力鋼筋截面面積的15%;
(2)當板的寬跨比大于或等于1.5時,板中1/2板跨范圍內,不得小于單位寬度上受力鋼筋截面面積的35%;板兩邊各1/4板跨范圍內,不得小于單位寬度上受力鋼筋截面面積的25%。
4.2.9全部由直樁組成的碼頭,碼頭的水平變位應滿足使用要求。
7.2.4當柔性靠船樁后面有建筑物時,其最大變形與建筑物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富裕間隙值。
7.2.8船靠泊柔性靠船樁時,應嚴格控制靠船速度在設計規(guī)定的速度以內,對大型船舶應設置速度控制儀監(jiān)測。
12.0.2預制構件安裝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4)對安裝后不易穩(wěn)定及可能遭受風浪、水流或船舶碰撞等影響的構件,應在安裝后及時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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