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擴建項目按年限執(zhí)行不同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的有關規(guī)定:
在本標準中,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起為時限,對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部分行業(yè)最高允許排水量規(guī)定了不同的限值。
對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zhí)行標準中規(guī)定的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建設單位)和部分行業(yè)最高允許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建設單位)。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zhí)行標準中規(guī)定的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之后的建設單位)和部分行業(yè)最高允許排水量(1998年1月1日后的建設單位)。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EIA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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