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測量量:
a.環(huán)境噪聲測量量為a聲級及等效連續(xù)a聲級;高聲級的突發(fā)性噪聲測量量為最大a聲級及噪聲持續(xù)時間;機場飛機噪聲的測量量為計權等效連續(xù)感覺噪聲級(wecpnl)。
b.噪聲源的測量量有倍頻帶聲壓級、總聲壓級、a聲級、線性聲級或聲功率級、a聲功率級等。
c.脈沖噪聲應同時測量a聲級及脈沖周期。
2、測量時段:
a.應在聲源正常運轉或運行工況的條件下測量。
b.每一測點,應分別進行晝間、夜間的測量。
c.對于噪聲起伏較大的情況(如道路交通噪聲、鐵路噪聲、飛機機場噪聲),應嗇晝間、夜間的測量次數(shù)。
3、采樣或讀數(shù)方式:
a.用積分聲級計或其它具有相同功能的儀器測量,儀器動態(tài)特性用“快”響應,采樣間隔不大于1s,每次測量持續(xù)時間應根據有關測量方法標準確定(如鐵路噪聲每次測量持續(xù)時間為1h)。
b.若用非積分式聲級計,儀器動態(tài)特性用“慢”響應,讀數(shù)間隔可為5s,每次測量數(shù)據不少于200個。
4、記錄內容:
a.測量儀器。
b.聲級數(shù)據。
c.有關聲源運載或運行情況(如設備噪聲包括設備名稱、型號、運行工況、運轉臺數(shù),道路交通噪聲包括車流量、車種、車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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