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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與法規(guī)知識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內容
考點一:安全事故等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考點二:安全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2.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考點三:安全事故調查
1.調查部門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3)較大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fā)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5.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7.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
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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