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監(jiān)理復習易混知識點:抵押和質押的區(qū)別
在擔保方式中,我們經常會將抵押與質押相混淆,下面就對這兩種擔保方式的區(qū)別做一個說明。
從本質上講,抵押和質押都屬于擔保方式,但它們之間也有區(qū)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細分區(qū)別在于:
1.權利性質不同: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于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維持作為優(yōu)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于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于動產上的權利。
2.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3.生效條件不同: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辦理登記,從交付起生效。
4.擔保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xiàn)留置效力。
5.權利實現(xiàn)途徑不同:抵押權的實現(xiàn)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抵押”和“質押”的區(qū)別是:
1、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動產,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也可以是動產,如電視、機器設備等。
質押的質押物是動產,如電視、機器設備等;也可以是權利,如存單、匯票、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轉讓的專利權中的財產權等。
2、抵押的過程中抵押物還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質押的過程中質押物必須存放在質押權人手中。
3、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動產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是動產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質押合同的生效。自動產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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