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價款數額約定不明確的,先補充、再按照交易習慣,二者都不能達成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對于價款支付地點約定不明確的,先補充、再按照交易習慣,二者都不能達成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對于價款支付時間約定不明確的,先補充、再按照交易習慣,二者都不能達成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