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復習資料:按廢標處理的情形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0條規(guī)定,以下的情形將被作為廢標處理:
?。?)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聯(lián)合體投標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了應當作為廢標的情形:
(1)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42條的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