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的事項-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考點
2021年二級建造師正在備考中,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的一些知識點與考點,希望對考生們有所幫助。
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一)建立勞動關系即應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未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訂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除非:
(1)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
(2)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為24小時。
【注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二)勞動報酬和試用期
1.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處理:
(1)雙方重新協(xié)商;
(2)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
(3)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4)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2.試用期
(1)期限
【提示】“不滿”和“不超過”兩個關鍵詞。
【注意1】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如僅約定試用期,則該期限不是試用期,而是合同期限。
【注意2】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設定試用期。
(2)試用期內(nèi)的最低工資
①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②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③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意】三者的邏輯關系是,1和2是或的關系,1、2和3是并且的關系。
(3)試用期內(nèi)合同解除條件的限制
除特定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如解除需說明理由。
(三)勞動合同的生效和無效
1.生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提示1】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時間為準。
【提示2】如一方?jīng)]有寫簽字時間,則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生效時間。
2.無效
(1)以欺詐、協(xié)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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