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級建造師復習資料: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一)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fā)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并達成協議,自行(物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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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進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yè)調解以及專業(yè)機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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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的概年: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fā)生前或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zhí)行該裁決的一種糾紛的方式。
2、仲裁的基本特點:(1)自愿性;(2)專業(yè)性;(3)獨立性;(4)保密性;(5)快捷性;(6)仲裁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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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訴訟的概念: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以審理、裁判、執(zhí)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活動,已經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1)公權性;(2)程序性;(3)強制性。
(五)除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外,由于建設工程活動及其糾紛的專業(yè)性、復雜性,我國在技術工程法律實踐中孩子探索其他解決糾紛的新方式,如爭議評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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