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知識: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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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責任發(fā)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
這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區(qū)別。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才可能發(fā)生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
(二)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當事人并不承擔合同義務。但是,在訂約階段,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人負有保密、誠實等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也稱先合同義務。若當事人因過錯違反此義務,則可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三)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如訂約建議)后,另一方對此產生信賴(如相信對方可能與自己立約),并為此發(fā)生了費用,后因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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