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0 11:56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總則
(1)為做好指揮部的對外宣傳報道,規(guī)范涉外工作,制訂本規(guī)定。
(2)指揮部綜合部在主管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對外宣傳報道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對外宣傳報道和建設信息撰稿工作。
二、主要內容
(1)負責建設項目重大活動、建設管理經驗、先進典型人物等宣傳報道,積極向新聞媒體投稿。
(2)加強與路內外新聞單位的聯系與溝通,負責建設項目重大活動中新聞單位人員的邀請、接待和通稿撰寫。
(3)負責對相關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三、主要規(guī)定
(1)媒體采訪實行歸口管理,在上級宣傳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綜合部統(tǒng)一安排。
(2)對外提供的新聞稿件內容必須真實可靠,發(fā)稿前統(tǒng)一由綜合部把關,指揮部領導審核同意,加蓋指揮部公章后方可寄出。
四、工作紀律
(1)嚴守宣傳紀律,凡涉密內容和不宜公開的事項不得向媒體提供。
(2)未經領導審核同意和加蓋公章的新聞稿件,不得發(fā)往任何新聞單位。
(3)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指揮部應及時請示上級主管部門,在上級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新聞發(fā)布和新聞單位接待工作。
(4)綜合部負責宣傳報道和建設信息的統(tǒng)計。對重要信息報道疏漏或違反本制度中有關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五、涉外工作規(guī)定
(1)密件、密品攜運出境應持單位證明,分別到省或市級保密部門辦理《出境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由外交信使或國家保密局核準的單位和人員攜運。
(2)國外或駐華機構以委托、資助或其它任何形式進行的社會調查活動,事先要報有關部門審批,并嚴格按照批準的范圍、內容、方式進行,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形成的資料、成果需向外方提供的,應經社會調查批準部門的同級保密部門審批。
(3)對外提供資料,首先要根據合作需要,確定提供資料的范圍;其次對擬提供的資料進行保密審查,經審查屬于國家秘密的,須在滿足合作項目需要的前提下作適當的技術處理,并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
(4)利用外資和由境外公司進行咨詢的項目,指揮部在接待外賓時,接待方案和提供的內容需報上級外事主管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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