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1 13:37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索賠:
1、發(fā)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創(chuàng)造施工條件。
發(fā)包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場地,即水通、電通、施工道路通,并辦好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及有關申報批準手續(x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地下管網線路資料。如果發(fā)包人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給承包人創(chuàng)造上述條件,必然導致合同工期延誤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
2、工程設計變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工程設計變更往往會影響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個施工計劃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復采購、人力及施工機械重新調整、等待修改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進行拆除,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計劃增加,工期比原計劃延長。
3、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或進度款。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