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6 07:40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
國務院2007年第493號令規(guī)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二、事故報告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個小時內向事發(fā)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緊急情況時,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發(fā)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上述各部門報告。然后逐級及時上報,特大、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上述各部門,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上述各部門,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qū)的市級政府上述各部門。
2.報告事故的內容:
三、事故調查
1.特大事故由國務院或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省級、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2.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四、事故處理及其法律責任
有關機關按照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事故發(fā)生單位應按照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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