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2 10:28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類型、同一生產批次的進場材料應根據相應建筑材料質量標準與管理規(guī)程、規(guī)范要求的代表數量確定取樣批次,抽取樣品進行復試,當合同另有約定時應按合同執(zhí)行。
(2)建筑施工企業(yè)試驗應逐步實行有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即在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人員見證下,由施工人員在現場取樣,送至試驗室進行試驗。見證取樣和送檢次數不得少于試驗總次數的30%,試驗總次數在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
(3)每項工程的取樣和送檢見證人,由該工程的建設單位書面授權,委派在本工程現場的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人員1~2名擔任。見證人應具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見證人及送檢單位對試樣的代表性、真實性負有法定責任。
(4)試驗室在接受委托試驗任務時,須由送檢單位填寫委托單,委托單上要設置見證人簽名欄。委托單必須與同一委托試驗的其他原始資料一并由試驗室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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