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5 17:36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空中交通管制根據管制手段,分為兩種形式:程序管制和雷達管制。
(1)程序管制
程序管制方式對設備的要求較低,其主要的設備環(huán)境是地空通話設備。管制員在工作時,通過飛行員的位置報告分析、了解飛機間的位置關系,推斷空中交通狀況及變化趨勢,同時向飛機發(fā)布放行許可,指揮飛機飛行。
航空器起飛前,飛行員必須將飛行計劃呈交給報告室,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飛行計劃內容包括飛行航路(航線)、使用的導航臺、預計飛越各點的時間、攜帶油量和備降機場等。
空中交通管制員填寫飛行進程單。當空中交通管制員收到航空器飛行員報告的位置和有關資料后,立即同飛行進程單的內容校正;當發(fā)現(xiàn)航空器之間小于規(guī)定垂直和縱向、側向間隔時,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調配間隔。
這種方法速度慢、精確度差,因而在劃定的空間內所能容納的航空器較少;是我國民航管制工作在以往很長一段時間使用的主要方法;也是在雷達管制區(qū)雷達失效時使用。
(2)雷達管制
為了縮小航空器之間的間隔,提高空間利用率,需要設置空中交通管制雷達,改變管制方法。
雷達管制是依照空中交通管制規(guī)則中的條款和雷達類型及性能,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進行雷達跟蹤監(jiān)督,隨時掌握航空器的航跡位置和有關飛行數(shù)據,并主動引導航空器運行。
目前,在民航管制中使用的雷達種類為一次監(jiān)視雷達和二次監(jiān)視雷達。雷達管制包括對一、二次雷達的識別確認,雷達引導,雷達管制最低間隔及雷達的管制移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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