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3 11:17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下列建筑物應設室內消防給水:
。1)高度不超過24m的廠房、庫房和高度不超過24m的科研樓(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助長火勢蔓延的物品除外)。
。2)超過800個座位的劇院、電影院、俱樂部和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
。3)體積超過5000m‘的車站、碼頭、機場建筑物、展覽館、商店、病房樓、門診樓、教學樓、圖書館等建筑物。
。4)超過7層的單元式住宅,超過6層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層沒有商業(yè)網點的單元式住宅。
。5)超過5層或體積超過10000m2的其他民用建筑。
。6)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2、下列建筑可不設室內消防給水:
。1)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丁、戊類廠房和庫房(高層工業(yè)建筑除外);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超過3000m3的丁類廠房和建筑體積不超過5000m3的戊類廠房;
。2)室內沒有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貯水池且建筑體積不超過5000m3的建筑物。
3、在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內,如有生產性質不同的部位時,可根據各部位的特點確定設置或不設置室內消防給水。
4、沒有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的旅館、辦公樓,以及超過1500個座位的劇院、會堂,其悶頂內安裝有面燈部位的馬道處,宜增設消防卷盤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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